文山法院维持判决,涉外妇女拐卖案受害者被告获刑五年九个月
云南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拐卖外籍妇女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审理,判决被告韦某的上诉请求被驳回,维持其原审判决:五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及罚款一万元。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该案的二审裁定书。
案件始于2017年10月。当时,广南县某供销社的员工韦某得知有外籍女性待售,便联络了某甲,提议购得该女性作为妻子。2017年10月23日,韦某与某甲等人前往广南县黑支果乡的侯某家,与外籍女性某乙见面并议价,最终双方达成46600元的交易协议。交易达成后,韦某、某甲及某乙返回韦某位于南屏镇的住所,之后某甲将某乙带回家中并分期支付购房款。
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韦某构成拐卖妇女罪,因其坦白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罚款一万元。判决后,韦某对这一结果表示不满,向文山州中院提出上诉。
韦某在上诉中提出多项理由,对拐卖妇女的罪名及事实提出异议。他认为共同被告侯某和熊某未到庭,案件主要依据受害人某乙的证言,且某乙是自愿来到中国寻求安定生活。他指出,自己被告知某乙持有合法签证,且其父亲陪同来中国,在案件中的证言也存在不一致,法院的定罪不合逻辑。韦某还声称有关交易地点及款项的细节与证据不符,认为自己仅是中介,责任不大,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韦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受害人系自愿留在收购家庭,已组成幸福家庭,认为韦某只是次要辅助者,且他从未犯罪,惩罚应该减轻。
然而,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韦某主动寻求买家、商讨交易价格并组织人员观看受害人,故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建议驳回上诉。
文山州中院经过审理决定不开庭,逐一对韦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键意见进行评判,确认受害人被拐卖事实,无任何证据支持其声称的合法入境。案件中,用婚姻名义出售女性的行为已经侵害其独立人格,固然被害人在后期愿意留在收购家庭,但这不影响拐卖行为的违法性。
对于是否为主犯的争议,二审法院强调韦某在了解妇女待售信息后主动联系并带领某甲观看某乙,参与商谈价格,其行为在完成拐卖并实现利益方面不可或缺,因此其作为主犯的定性没有问题。
最后,法院确认韦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尽管对个别细节前后不一,原审对其认罪表现的从轻处理没有问题。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韦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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